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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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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2日犯違背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654號判 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8 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 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 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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