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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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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2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9日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91號(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0號),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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