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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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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至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以竊盜、未 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收受贓物等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 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列之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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