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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8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八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 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所列日期犯盜用他人電信 設備通信、詐欺取財、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分別為修正前電信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二至五所列四罪,合於定應執 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修 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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