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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妨害風化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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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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