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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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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弄6號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644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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