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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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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原 告 鄧雅姿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廖廷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附表有誤寫誤算情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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