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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哲光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複代理人 梁曉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地區○○ 法定代理人 劉釗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清 算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 月13日裁定選任為清 算程序之管理人,並就債務人名下新竹縣○○鄉○○段000○000○ 000○000地號之權利範圍進行共計八次之變賣均未拍定,依 本件前於112年2月18日所為處分方法裁定即終止變賣程序並 返還債務人。斟酌本件清算事件之繁雜程度暨已進行之變賣 程序,爰酌定其報酬(不含管理人代墊支出之郵資費新台幣 3,520元)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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