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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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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徐朝鎰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複代理人 高民 被 告 徐文宏 徐珮榕 徐鈺喬 徐OO 徐OO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關於兩造之繼承動產分配比例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原、正本第5頁第10-11行 原告及被告徐珮榕均同意將附表一之不動產之應繼分分配由被告徐鈺喬取得 原告同意將附表一之不動產、動產之應繼分分配由被告徐鈺喬、徐珮榕取得;被告徐珮榕同意將附表一之不動產之應繼分分配由被告徐鈺喬取得 原判決原、正本第5頁第16行 原告請求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原告請求兩造應依附表三之比例分配 原判決原、正本第5頁第17-18行 故按兩造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故按兩造附表三之比例 原判決原、正本附表一編號4分割方法欄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三比例分配 原判決原、正本附表一編號5分割方法欄 變價分割,由二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變價分割,由二造依附表三比例分配 原判決原、正本附表一編號6分割方法欄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三比例分配 附表三:兩造之繼承動產分配比例 編號 繼承人 繼承動產分配比例 1 徐朝鎰 0 2 徐文宏 1/5 3 徐鈺喬 3/10 4 徐珮榕 3/10 5 徐OO 1/10 6 徐OO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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