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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竹簡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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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26號 原 告 劉美君 被 告 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卉羚 被 告 王統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卉羚承受為被告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 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惟此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 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 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 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 二、被告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法定代理人由王統億變更為黃卉羚,因有 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惟訴訟程序依上開規定 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嗣法定代理人黃卉羚於113年1月4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狀可佐,其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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