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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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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莊佳興 即反請求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告即反請 求被 告 莊庭嫚 莊佳賢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 00號 莊佳鳳 被 告即 反請求原告 楊秀珍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 人 張奕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2頁第17行、第3頁第16行、 第5頁第22行、第6頁第22行、第8頁第7-8行及附表二編號3遺產 項目所載「508號建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8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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