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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60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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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889號 債 權 人 張勝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皓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 請本院命債務人張皓宇報告財產狀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 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 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1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 產狀況,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法條 之立法意旨係因債務人為逃避執行,常預行隱匿或處分財產 ,使債權人難以受償,故執行法院如依債權人查報財產或調 查債務人財產之結果,仍不能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或發現之財 產不足清償債權時,宜有補救之道,始有命債務人報告財產 之必要,藉以明瞭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是執 行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應以已發見之財產不足抵償 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毫無發現債務人之財產為要件,如債務 人之財產是否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尚屬不明,或並 無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之情形,即無必要命債務人 為報告,並非債權人一經聲請,執行法院即須依聲請命債務 人報告財產狀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 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請求鈞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 定,傳喚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 或不為報告,或拒不到庭者,請依法拘提管收云云。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惟揆諸首揭 意旨可知,執行法院仍可綜合考量個案情節,以全卷資料「 裁量判斷」是否符合或有必要發動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 第20條之執行行為。而查本件債權人並未先向本院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郵局開戶、集保帳戶等資料,故債務人是否確已無 郵政儲金、股票等責任財產可供執行尚屬未明,足徵債權人 未盡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義務,另依債務人之財產及 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債務人於瑞毅人資有限公司仍有薪資債 權可供執行,復參以本件執行債權金額僅為新臺幣50,000元 左右,並非甚鉅,故在執行債務人薪資債權前,尚無法判斷 現已發現之債務人之財產是否不足抵償載權人之債權數額。 是以就本件目前卷內所有資料觀之,並不符合本法第20條所 定之要件,本件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據實報告一年內應供強 制執行之財產狀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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