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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62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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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374號 債 權 人 溫兆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瑞鳳、翁琳松等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並繳納執行費,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第6條第1項、第28條之2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檢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31號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對債務人劉瑞鳳、翁琳松為強 制執行,惟未依法提出前揭執行名義之支付命令正本並繳納 執行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 月29日以執行命令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1,000 元並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即107年司促字第8331號支付命令) ,前揭執行命令已於113年1月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仍未為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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