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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鈺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1 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提 出之更生方案,即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2,800元, 1 月為1 期,共72期,還款總金額921,600元,還款比例61. 37%(本金還款比例為82.44%)之內容,經本院於同年10月20 日依前開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書面表示不同意,經核算不同意之債權比例為13.84%, 其餘債權人則未為確答或逾函文所定期間而為確答,均視為 同意,是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 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尚屬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 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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