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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1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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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邱軒琦 張鳳凱 法定代理人 張麟駿 邱貴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 1138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邱軒揚之兄弟姊妹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7日死亡,聲請人等聲明自願拋 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邱軒琦、張鳳凱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係 被繼承人邱軒揚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此有上開聲請人所提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基此,須被繼承人之父母均拋棄繼承時 ,聲請人等始取得繼承權。次查,本件聲請人拋棄繼承時, 因尚有前順位之繼承人房黃郎未為拋棄繼承,則上開聲請人 依首揭說明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 承。從而,聲請人邱軒琦、張鳳凱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而 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向本 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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