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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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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郭紹祖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代 理 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80年度全字第332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債務人聲請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債權人為國泰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為保 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關於清償借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80年度全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 依相對人之聲請,以本院80年度執全字第261號事件對聲請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 ,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執聲字第358號函影本、本 院80年度全字第332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11年度執聲字第 15號回函影本,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 依職權向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原債權人於 民國81年改制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00年0月 間將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讓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4日回函在卷可查,是 聲請人於113年1月24日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兆豐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又經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及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 事件無訛,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2月2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3年1月22日回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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