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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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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吳曉萍 住○○市○○路00號15樓之3 相 對 人 江恆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91條業經修正並於112年12月1日施行,惟依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應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判決確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 聲請人請求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損害賠償暨利息部分勝訴 ,其餘敗訴。嗣聲請人就敗訴部分(60萬元)提起上訴,相對 人就敗訴部分(10萬元)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判決廢棄原審判決,改判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15萬元暨利息,其餘聲請人之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聲請人 負擔而告確定。又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所附訴訟 費用計算書上所載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為5,400元、11,40 0元,與訴訟卷內之繳費聯單不符,且依聲請人第一審起訴 及第二審上訴標的價額應分別為70萬元及60萬元,應分別繳 納之裁判費為7,600元、9,750元,故逕依卷內聯單資料列計 。則本件經核算相對人尚須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 1,500元 由相對人預繳。 (一)聲請人預繳部分: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246元【計算式:(7600+9750)0.36=6246】。 (二)相對人預繳部分: 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960元【計算式:15000.64=960】。 (三)綜上,經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286元。【計算式:0000-000=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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