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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暫時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暫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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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暫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魏菡恩 相 對 人 陳立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陳萌樂(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陳維樂(000年0月00日生)、陳以 樂(000年0月0日生),詎相對人於婚後屢對聲請人施暴,經 聲請人聲請核發本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04號暫時保護令 ,聲請人並已另遞狀訴請離婚,並經本院受理中,因情況急 迫,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 方法辦法等規定提起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聲明:㈠相對 人不得處分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包括建物及其坐落土 地)。㈡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前在竹北市○○路000號 9樓將物品連同大門鑰匙、磁扣、車號000-0000號車鑰匙交 付社區管理中心。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 聲請人任之。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法院為暫時處分, 需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 況,為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始得為之 。法院如尚未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或本案已終結,因無本案 請求存在,自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訴請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事件,前經 本院以112年度婚字第217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7號受理 ,惟聲請人已於113年1月23日具狀表示:兩造已於庭外和解 ,簽妥離婚協議書並已辦畢離婚登記事宜,爰撤回全部訴訟 之請求等語,此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本案訴訟 業經聲請人具狀撤回而告終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 人聲請暫時處分即失所附麗,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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