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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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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施鄭月英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施祺容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鄭家勝之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鄭家勝之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鄭淵龍所遺之遺產,然鄭淵龍繼承人其中 鄭家勝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07年6月8日死亡,鄭家勝繼承人 已於起訴前拋棄繼承,亦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750號 、100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屬實。則鄭家勝之遺產屬無人承 認之財產,依照民法第1177條規定,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且由遺產管理人應訴。原告未以鄭家勝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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