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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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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原 告 林蔚珍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被 告 林士庭 林逸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主張被繼承人林倉州對訴外 人賴昭云、林裕恒等人有債權之存在,此攸關被繼承人林倉 州之遺產範圍為何。準此,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係以本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該 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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