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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改定輔助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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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陳美靜 住新竹縣○○鎮○○路○段00巷0號8樓 陳秋錦 相 對 人 陳美倫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江明洋律師 相 對 人 陳運生 關 係 人 陳美玲 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之5 陳秋燕 陳秋燁 陳嘉禾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監理人陳詩文律師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又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 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 第16條、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參以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3 項立法理由謂:法院於程序進行中,認為當事人有適合之代 理人(其他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有程序能力人自己 已能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或程序監理人不適任,且有必 要時,自得隨時以裁定撤銷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或變更選任 更適當之程序監理人。 二、經查,本件原審111年度輔宣字第51號改定輔助人事件,選 任陳詩文律師為受輔助宣告人陳運生之程序監理人等情,有 上開案卷在卷可稽。經抗告人、相對人陳美倫及關係人陳秋 燕、陳秋燁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訊問時陳稱本件已無 需程序監理人調查,爰依上揭法文規定,爰撤銷陳詩文律師 作為本案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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