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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法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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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新竹仁愛兒童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憲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新竹仁愛兒童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本裁 定附件「修正條文(新)」欄位第九條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修訂捐助 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 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共 計1條,該條涉及董事任期並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生牴 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 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件:聲請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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