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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鈕正華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2號)未能成 立,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2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聲請人於112年9月22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汽機車現值? 有無以汽機車設定擔保?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 額或預估不足額為多少?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 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 、每月工作日數。 十、如聲請人目前無業或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為何未 尋找其他工作或兼職提高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 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二、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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