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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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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陳勇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五樓 相 對 人 陳獎全 關 係 人 邱美華 陳沛瑋 陳苜蕎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獎全(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勇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苜蕎(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腦中風,致 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女即關係人陳苜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陳苜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2、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報告。 3、同意書:相對人之配偶、子女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陳苜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腦幹中風,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 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陳苜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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