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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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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楊明傑 相 對 人 田燕玉 關 係 人 楊盛佳 楊月環 楊麗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失智症,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 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聲請選任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丁○○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 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 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監護 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 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 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 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領有障礙類別第1類之身心障礙證明,有其身心障礙 證明影本附卷可參,足認相對人無法表達意思或與他人溝通 ,依前開規定,本院在鑑定人前,即無訊問相對人之必要, 先予敘明。 (二)本院囑託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王韋力醫師就相對人精神 或心智狀況為鑑定,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已進展為失智末期 ,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志之 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短期內無法回復,目前精神狀態處於無 行為能力,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已達監護宣告標準等情,有國軍桃園總 醫院新竹分院113年1月8日桃竹醫行字第1120006267號函暨 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精神 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 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相對 人之配偶已歿,兩人育有子女即聲請人、關係人丁○○、乙○○ 、戊○○,聲請人同意擔任其監護人,關係人丁○○同意擔任其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係人乙○○、戊○○就上情表示同意 等情,有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及全戶戶籍資訊、訊問筆錄等件在 卷可參,本院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丁○○均為相對人之至親及 其等意願,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丁○○擔 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 益,爰依前開規定選任之。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 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 文。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 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 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 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 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 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亦定有 明文。聲請人既經本院選定為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 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應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於2個月內會同關係人丁○○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且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 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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