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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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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淑芬 被 告 新竹市私立喬太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呂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此 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明確記載訴之聲明,而依其書狀內 容,亦僅提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請求公司依法給 付退休金新台幣」、「請求公司依法給付健保費用新台幣」 等文字,原告並未具體特定其請求確認之標的,及請求給付 之金額為何,故其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  三、倘原告對上開補正事項有不明瞭處,得向任一法院訴訟輔導 科諮詢(免費)。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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