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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小字第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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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661號 原 告 廖金發 被 告 陶氏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於000年0月0日下午約2時許,將其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在 住家前之路邊,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約4時20分許,被告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 經新竹市○○路0段00巷0號時,因倒車不慎而過失撞擊系爭車 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嗣系爭車輛送廠修理,維修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5,6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00元(起訴 狀誤載為連帶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事故,致支出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5,60 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車損照片及估價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其內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影像截圖紀錄 表及照片黏貼紀錄表等件無誤(見本院卷第37至59頁),此 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惟查,被告已於000年00月00日出境 後,之後即無入境之紀錄,此有被告之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 -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可佐(見本院卷第63、83頁),足見本件車禍事故發生 時,駕駛人顯非被告,即難認被告就原告上開損害,有何故 意或過失及不法行為,是被告對原告自不成立侵權行為。從 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5,600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有 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權利行為,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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