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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小字第9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嚴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925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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