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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救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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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蘭銀 相 對 人 黃玉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 請人為低收入戶,聲請依訴訟救助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國簡字第3號卷宗,聲請人未以被告 黃玉璇所屬機關為被告,且亦未踐行協議先行程序,故其主 張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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