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調字第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文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劉兆煒、郭冠吟、高虹安、劉興振、莊敏筠 、林宛蓁、楊擎、廖錦旌、沈敏欽、崔恩寧、莊琬婷、郭永發、 吳得愷、邱志平、鄭秀文、高銘志、沈政雄、翁曉玲、許美麗、 蕭淑芬、陳惠美、盛子龍、林智堅、謝東兆、劉嶽承、梁玉芬等 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所列關於「莊敏鈴、謝東非、劉獄 承」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莊敏筠、謝東兆、劉嶽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