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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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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告 梁哲瑋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藍妍熙即藍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協議,而依原告所提起訴狀及 所附證物,無債務履行地及合意管轄之約定;且被告之戶籍 地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號19樓。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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