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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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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李威儒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李彥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三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由敗訴 之當事人負擔,同法第78條亦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判決之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本件為被告全 部敗訴之判決。且事實及理由欄中已載明本件原告先位之訴 全部有理由,並訴訟費用依同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惟主文 有漏未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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