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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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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謝鳳櫻 謝鳳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被 告 謝龍浩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謝秋燕 謝文銓 謝正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加「何曜任律師」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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