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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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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林富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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