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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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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姝妏 相 對 人 杰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育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 。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僅提出法院及相對人繕本各乙 份,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勞動調 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該裁定已於11 3年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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