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濬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