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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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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濬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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