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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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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謝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宥寧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國定假日未休 工資、多扣薪資、資遣費等共新臺幣(下同)285,309元,訴之 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提撥92,032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是訴之 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77,341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60元(計算式:4 ,080×1/3=1,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 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其性質係基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 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 計算式:1,360+3,000=4,360),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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