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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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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56,439元,及其中新台幣538 ,823元,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7.5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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