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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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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德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德倫於民國112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484,911元正未給付,其中465,877元為本 金;18,94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曾德倫於民國109年09月17日向 債權人借款1,0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17日起至民 國116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724,921元正未給付,其 中704,136元為本金;20,69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曾德倫於民國 110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 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65,743 元正未給付,其中63,167元為本金;2,483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877元 曾德倫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04136元 曾德倫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3167元 曾德倫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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