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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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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惇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惇涵於民國112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38,083元正未給付,其中37,927元為本金 ;1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謝惇涵於民國112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 借款5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 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506,832元正未給付,其中488,77 6元為本金;17,66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謝惇涵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7 日止累計86,244元正未給付,其中82,019元為消費款;4,20 1元為循環利息;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7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27元 謝惇涵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88776元 謝惇涵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2019元 謝惇涵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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