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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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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立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0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2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1,0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茲查債務人自112年11月15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 四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為此,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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