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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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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姜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捌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00884元及合約 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0579元,共計新臺幣141463元 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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