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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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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何純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36,3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40,931元 95.10.27~104.8.31 17.5 ....................... 104.9.1~清償日止 15 2 248,275元 96.1.31~104.8.31 20 ....................... 104.9.1~清償日止 15 3 47,137元 97.2.29~110.7.19 18.25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0.7.20~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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