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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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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鏡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及新臺 幣壹拾壹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7月 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82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5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09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3.8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0,476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4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 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 借款109,0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 明。四、茲查債務人自112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 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主張債務人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五、為此,謹檢具有關 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釋 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531元 曾鏡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 002 新臺幣110476元 曾鏡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 003 新臺幣109015元 曾鏡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531元 曾鏡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10476元 曾鏡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09015元 曾鏡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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