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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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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周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 用,共計欠費140869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 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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