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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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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維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 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維元向債權人借款145,5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850元;若 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 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 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06,70 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 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 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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