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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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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連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 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 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黃連鴻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 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6月17日撥付信用 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予相對人黃連鴻,貸款期間為7 年,貸款利率為9.94%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 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三、詎相對人黃連鴻 自112年11月17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479,05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 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9055元 黃連鴻 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6日止 年息9.94% 001 新臺幣479055元 黃連鴻 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6日止 年息11.928% 001 新臺幣479055元 黃連鴻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4%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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