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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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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致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 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 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 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46,698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 39,54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39,543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 額0元),應自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 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718元、違約金雜費計1,437元、 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0元 王致群 自民國 113 年 01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 002 新臺幣17090元 王致群 自民國 113 年 01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003 新臺幣16768元 王致群 自民國 113 年 01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004 新臺幣34659元 王致群 自民國 113 年 01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5 新臺幣69296元 王致群 自民國 113 年 01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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