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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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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游幸君即簡士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該證券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簡士 欽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股票協議分配證明書正本(所提為 影本)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股票協議分配證明書 正本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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