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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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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太附聖(TAZUKE KIYOSHI)即日商三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完結日商三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日就 任為日商三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經 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4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司字13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3年2月1日完結清 算,惟因日商三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尚有會計處 理及營所稅核定尚未完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 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至113年7月 31日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4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12年度司司字第13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 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 至113年7月31日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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